公司修订并发布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”《办法》),明确该政策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成员机构,并要求各成员机构在遵循循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定及集团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,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本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。
《办法》明确数据的收集、存储、处理、传输、使用、销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。在数据收集方面,采集数据必须合法、正当,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,在采集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所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。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,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。在数据存储方面,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存储应采取数据加密、身份认证、权限控制等技术措施,防止勒索病毒、木马后门等攻击。个人身份鉴别数据不得明文存储、传输和展示。敏感级及以上数据达到使用或者保存期限后,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删除或者销毁,确保数据不可恢复。存储个人信息不应超出收集使用规则中的存储期限,用户注销账号后应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。在数据处理方面,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应用程序等系统产品,应提供有效 的更正、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个人账号功能,应当在合理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予以更正、删除或注销账号,不得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。在公司发布市场的客户端软件中,均提供用户注销的功能,并在产品的隐私协议中明确向用户说明个人数据访问、修改、删除的方法和路径。
此外,公司要求如需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,应当履行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等相关事项的义务。除履行法律法规等监管要求如国家安全、国防安全、公共安全、公共卫生等法定义务,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原则上不共享、不对外提供。如因交易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,必须遵守“最小必要”原则,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,并采取措施包括不限于数据加密、匿名化处理、脱敏等。如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,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、保护措施和期限等,要求受托人未经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。